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销售单位应当将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的设立、调整和履职情况,《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以及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