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1986年) (一)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销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企业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以行政处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的15%至20%的罚款,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一) 生产、经销掺假产品、冒牌产品,以“处理品”冒充合格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