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应当具备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能力:
熟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本单位质量管理制度;
具备与所负责工作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和工作经验,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具有识别和防控相应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熟悉与本单位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过程控制,以及原材料进货把关、产品出厂检验要求;
参加本单位组织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其他应当具备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