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应当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生产单位建立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单位违法行为时,应当将生产单位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情况作为判断其主观过错、违法情节、处罚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生产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对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