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质量安全员每日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质量安全总监或者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