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