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