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