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备进行回收处置。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