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运营保障 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管理,按照规范提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 引用法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6)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