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