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乘客、驾驶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