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履约担保;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数量、使用方式、期限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标准;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变更、终止和延续等;
履约担保;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确需变更协议内容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