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及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见附件2),包括车辆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
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