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 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租汽车发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