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其他相关事项。
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