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由展会主办方、展会管理部门、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组成,其职责包括:

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投诉,暂停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在展会期间展出;

将有关投诉材料移交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

协调和督促投诉的处理;

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