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