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人或者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未予补充的,不予接受。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