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发现设区的市、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具备尾矿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能力,或者在审批过程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依法调整上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