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尾矿的污染环境防治(以下简称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中产生的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Bq/g的尾矿,以及铀(钍)矿尾矿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