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