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