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