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该地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国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