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公”经费支出。

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