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六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六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