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三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十三条 第七章 就业与失业管理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第六十二条 目录 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