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十五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