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八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