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二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就业援助 第四十二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