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其他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