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五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