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