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少体校建设,将其纳入当地体育和教育发展规划,将训练竞赛经费、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公办少体校的基建投资,由主管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