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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200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筹建,除提交《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股东(大)会同意改制的决议书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清产核资报告、管理状况专项审计报告;

上一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净资产确认书及分配报告;

银行业金融机构拟作为主发起人的书面声明;

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及营业执照;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开业申请材料同《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规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