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办理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监管平台或者相关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档信息,并传送至全国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 鼓励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运营系统与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对接。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