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