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生产小型锅炉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许可证》。

常压热水锅炉的生产实行制造许可证制度,《锅炉制造许可证》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其有效期为五年。

具备E2级以上(含E2级)锅炉制造资格的单位同时具备常压热水锅炉制造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