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一章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本规定不适用于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五条 小型锅炉应当以本规定的技术要求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其它技术要求应当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六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