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条 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将小企业贷款至少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