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201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小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的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作为坏账损失: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当于实际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同时冲减应收及预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