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各地在全面完成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任务的前提下,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须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结余资金情况,经审批后,结余资金可用于其他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重点小Ⅱ型项目建设资金如有不足,由各地自筹资金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