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章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运动枪支研制立项和试用计划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报公安部批准后下达给定点企业。运动枪支的定型由国家体育总局会同公安部组织审定,审定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四十条 运动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及用于运动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展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运动枪支管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射击运动枪支弹药管理办法》(1992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