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
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
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
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
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
不得私自出租、出借、赠送运动枪支;
不得私自改装和销毁运动枪支;
不得将运动枪支私自带出射击场地;
不得将运动枪支用于射击训练和比赛以外的其他活动;
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运动枪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