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运动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运动枪支发生被盗(抢)、丢失等案(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案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逐级上报。发生在异地的,还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体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