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整理 第十三条 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息收集与整理 第十三条 监管部门走访寿险公司应坚持双人走访(至少两人)的原则,走访结束应当制作《非现场监管走访要情》(格式参见附件四之二),《非现场监管走访要情》应经寿险公司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