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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寿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实施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寿险公司开展的自我评估和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独立评价。

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包括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人寿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寿险公司分支机构限于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外国寿险公司分公司视为寿险公司法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