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有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
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
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
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
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有前款第(一)项和第(七)项规定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