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