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