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